個人海外金融資產明年1月1日起需申報
2013-11-26 07:14 華龍網-重慶商報
據新華社電你持有國外的股票嗎?你在國外買了房子嗎? 你在國外有貸款嗎?……從明年1月1日起, 這些都需要按規定申報了。《國務院關於修改〈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決定》近日公佈,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新增一條規定:「 擁有對外金融資產、負債的中國居民個人, 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申報其對外金融資產、 負債的有關情況。”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在海外配置資產和移民的中國人越來越多, 一些投資移民專案本身就是直接的投資理財行為。 比如香港投資定居專案,需要投資1000萬港元于香港的股票、 證券等金融產品。按照新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 這1000萬港元的金融資產必須向外匯局申報。此外, 還有一些內地居民通過各種管道進行美股和港股的投資, 或者購買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基金、理財產品,按照規定, 這些資產也都要申報。
辦法對資產申報範圍做了具體規定。 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報的範圍包括,中國居民在境外的股票、 債券、存款、理財產品、貸款等金融資產和負債,而投資移民「 資金」也在此申報之列。
為何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要修改,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丁志傑給出了三個原因:「新形勢」 :國際收支交易規模不斷擴大,交易內容、交易類型、 交易方式日益多樣化,跨境證券投資、金融衍生品等新產品, 以及電子銀行、國際銀行卡等新業務不斷湧現;「新問題」: 當前國際收支運行的不確定性因素增多, 國際資本跨境異常流動加劇,監管難度加大;「新要求」: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已于2009年發佈《 國際收支和國際投資頭寸手冊》(第六版),在統計原則、 範圍和分類以及框架結構等多方面進行了全面修訂和細化, 同時強化了國際收支頭寸存量統計。
關於需申報的人員,辦法明確, 中國居民和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均有義務, 並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申報國際收支資訊。
需要說明的是,只有「在中國境內發生經濟交易的非中國居民」 才需要履行申報義務, 如果非中國居民在中國境內沒有發生經濟交易, 或者在境外發生的經濟交易,則不需要申報, 對於中國居民與非中國居民之間發生的經濟交易, 主要由中國居民進行申報。此外,辦法中的「居民」 包括機構和個人。
對於中國居民、非中國居民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將受到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的相關處罰,包括: 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目前國家外匯管理局還未對個人如何申報對外資產負債進行規定,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國際收支統計委員會委員韓健預計未來將結合實際 情況出臺細則,可能要求擁有一定金額以上對外金融資產、 負債的居民個人報送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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