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中國男性文人集“惡劣自私“大成之人,金庸一生成為最壞的典範也。
金庸的第二次婚姻,是和才女朱玫締結的,在長達20多年的婚姻里,兩人可謂共同度過了人生最好的時光,而這段時光,也是他們事業由最艱難走向最輝煌的時光。
結婚初期,朱玫身為英倫大學新聞系畢業的記者,一手協助金庸辦明報,一手撫育剛剛出生的幼孩,她前後生育了四個子女,同時還不間隙地為明報撰寫大量的新聞稿件和時評,最困難的時候,她左手抱著孩子,右手還在趕稿寫字。
然而,近三十年的攜手共度,抵不過一個男人臨老入花從的色心大動,也抵不過一個飯店女侍的青春機黠。
五十多的金庸時常在明報附近的一家咖啡廳用餐,一日,他留下十元小費後離開了咖啡廳,而後面一個年輕的女侍卻追上來找他,將十元錢還給他,很“真誠”地說:“文人賺錢不容易,所以不能收這麼多小費。”金庸大為感嘆一個貧賤的女侍如此不貪財,於是公布自己身份,留下了自己的聯絡方式,兩人從此熱絡起來。
——稍微有腦子的人想一想也知道,金庸其時已經名滿香港,明報更是大報,他常去的附近的咖啡廳,老闆和女侍會不知道他是金庸?需要追上來還他這十元小費?
然而,到底是金庸先放下這筆小費釣魚上鉤,還是女侍善捕捉春風,只有他們兩個當事人才知曉了。
16歲的女侍很快成了金庸的情人,兩人在跑馬地附近租巢同居。
而依然在明報工作的朱玫,是最後一個知道丈夫姦情的人。
其時,他們的長子,已經18周歲,正在美國讀書。
金庸提出了離婚。他似乎已經想清楚了如何享受他的餘生。而他的長子,因為懇求父親不要離婚未果,最終選擇了從21樓跳下,結束了自己的生命。即便如此,金庸依然執意離婚。
對於他來說,他已經有了足夠的金錢和社會地位,永保自己在未來的老年,摟著一個青春豐澤的肉體享受余年。他甚至對所有的朋友說,他要求離婚的原因是因為和前妻朱玫沒有共同語言了。是啊,他和一個同等學歷,同樣職業的老妻沒有共同語言了,而和一個連國中都沒有讀完的女侍倒有共同語言了。
真奇怪朱玫當年青春明艷、才氣過人,幫他自貧寒中超拔,兩人攜手創業的時候,那麼漫長的沒有共同語言的近三十年歲月是怎麼度過的。
朱玫最終簽字放手。
她的人生已經毫無希望,堅強如她,終究沒有從這一次打擊中恢復過來。長子早逝,丈夫背叛,娶一個十來歲的新婦入門,年過五十的她,人生如何重建?
她已經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治療人生創傷。她獨自冷清地過了一段時間,對人,始終不道一聲“苦”。幾年後,61歲的朱玫因癌症在香港去世,死的時候,連死亡通知書醫院都不知道該送往何方。想來她是傷透了心的吧?對人世,對自己,都這麼決絕。
而此刻,金庸大俠正擁著他嬌滴粉嫩的小嬌妻,環遊世界。那16歲的女侍自此超拔,從一個前途無著的街頭貧女,一晃成了上流人士的夫人。連亦舒、林燕妮等見了她,也不得不敷衍一二。
金庸更拿出大筆金錢,送她去澳洲留學,好歹鍍了一層金。此後,永遠隨身攜帶他這個美人,周遊列國。古代文人素有老來娶美妾,然後攜妾遊山玩水的雅興,每每遊玩之後,寫上一篇文字,落款為:某某,某年某月,攜X姬於某地。
他們是這樣公然地炫耀和享受著人間一切資源。他們是這世界的中心,一切的美好事物,並非與他們平等共存,而是僅僅供給他個人的享受使用。他們在捍衛自己權利時何等不留餘地,而在犧牲別人時,又何等毫不猶豫,此後,在寫起道德文章時,又何等氣壯山河。
人世間背信棄義者多矣,人世間無恥之徒多矣,但象金庸這種文章里大義凜然,情意纏綿,真愛悱惻,而事實上道德操守卻豬狗不如的文人,我再沒有見過第二個。
其實我很好奇,如今年過八十的老金庸,摟著他青春年少、情慾旺盛的小妻子時,他妻子的人生,到底美滿與否?幸福與否?
對於這些完全不符合自然規律的結合,我並無歧視,我歧視的是,他是踐踏了另兩個靈魂和生命,來成全了自己的肉慾(假如他還有肉慾的話)和幸福的。
這樣流著鮮血的婚姻,也能理直氣壯、揚揚得意地在陽光下受到祝福么?
又,金庸曾追求香港影星夏夢。而夏夢認為他並非良配,最終嫁給了一富家公子,移民美國,迄今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而金庸為了泄恨,在《鹿鼎記》中以夏夢為原形,寫了阿珂,同時將夏夢的丈夫寫成了英俊倜儻多金的鄭克王爽,在文章中將這二人折磨再三,意淫再三,鄭的下場極慘,而阿珂也下場極慘,必須要他(韋小寶)前去搭救。
又,金庸對報社編輯記者極其苛刻,從來不思厚待,以亦舒林燕妮和他的交情,以及為報社作出的貢獻,他所給薪酬從來都是苛刻到極點,亦舒屢次提出抗議,他都說:“給你加錢有什麼用?反正你賺錢也不花。”而對林燕妮,他的回答更妙:“給你加錢也沒用,反正你都花掉。”而他自己,對待那個16歲的女侍,則一擲千金,縱容揮霍。
總而言之,在他而言,蒼生他人,皆是芻狗,道義信條,都是空文,而他的慾望,他自己慾望的滿足,才是唯一的中心。中國男性文人之''惡劣自私"集大成,金庸之一生,卓然典範者也。
**********轉寄郵件**********
**********轉寄郵件**********
可不可以把次文的原出處也公佈,以便轉載/引文?
回覆刪除